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相关资料图)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
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
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公司2023年半
年度报告中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
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就2023年上半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以及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发表独立意见:
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仍在履行的对外担保事项全部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
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
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截止2023年6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16,460.23万元,该担保行为的财
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
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具有控制权,为其借款担保有利于子公司降低融资成本,
推进经营业务开展。相关担保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其提供担保是合
理的,不存在违反规定的情形。
根据公司发布的《关于公司涉及相关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65),
公司涉及山西潞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晋中市榆糧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之间的金融借款担保纠纷事项。经公司自查确认,公司没有上述诉讼所提及的相
关金融借款合同及担保等有关协议,没有接触、签署过上述文件,也没有相关用
印流程。上述连带责任担保事项未经过公司内部审核程序,未经公司董事会、股
东大会等法定流程审议通过,独立董事未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从未进行公
告,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上述诉讼涉及的本公司连带保证责任不合法不合规,且公司对
上述诉讼事项涉及的连带担保责任并不知情,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中要求公司承
担的连带保证责任不予承认。截至目前,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审理完结。
独立董事:狄瑞鹏、鲍禄、付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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